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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

近来读《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偶阅一则发生在南宋时期的关于售卖假药的案件。案情为:一位太守到商场买了一两中药荜澄茄,发现药材不光陈腐,并且细碎,其中掺杂的无药效的草梗竟占到三分之一之多。太守非常愤慨,遂将卖假药者李百五批捕坐牢,并杖责六十,戴上枷锁于药铺前示众三日。其判词为:“大凡贩子罔利之人,其他犹能够作伪,惟药饵不能够作伪。作伪于饮食,不过缺乏以爽口,未害也;惟于药饵而一或作伪焉,小则缺乏愈疾,甚则必至于杀人,其为害岂不甚大哉!”这个故事可信度很高,在两宋时期因制造、售卖假药受当严惩属于正常现象。
 
古代出产多是手艺,为确保产品质量,最常用的准则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诚”,也就是在物品上刻上制造者、监造的姓名,以备呈现质量问题时追责。对大件物品此准则当然能够,但对药品怎么监督呢?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依据北宋政府公布的《市易法》,药品由政府专卖,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造、出售药品,并于熙宁九年(1076年)五月设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官药局,其时叫“熟药所”或“卖药所”,首要职责是避免药商投机操控医药商场与惠民防疫作业。由于将公益性放在了首位,所以政府对药品质量非常上心,从各个环节加以操控。
 
胜者担任 官药局是政府机构,作业人员系政府官员,官药局的官员及从业者由担任者担任,也就是由知医懂药的人来办理。南宋缜密曾在和剂局担任过5年监察官,他在《癸辛杂识》中有如下一段记载:“和剂惠民药局,其时制药有修合药官监督出产进程,有监门官监督进出物料制品和出勤查核……出售又各有官员监督。”
 
源头抓起 官药局专门设“辨验药材官”,以辨识药材产地、判定药材真伪、评价药材好坏,对不合格药材或禁用,或焚毁,从源头上确保了中药质量。
 
专人编造 在药品编造中专设“收购药材所”,所用配方、制药按《和平惠民和剂局方》要求,由“修合官”担任实施,其他人不具备资历。
 
进程监督 为避免造假,官药局制药、售药均由朝廷派文武官员和战士担任监督办理,包含制药、售卖、护卫整个进程。若药品囤积时刻过长,超越保质期,就要及时进行毁弃处理,以确保药品成效。
 
严加惩罚 为避免民间造假药假充官药出售,惠民局与和剂局别离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假造处方和官印,要依“假造条例”惩办:辨验药材官作假者、修合官制药不合格者革职;偷药、虚冒者以偷盗论罪;保管不善形成腐烂丢失要担任补偿。而对办药局有功之人则可提早晋升。
 
中药既有一般的常用药也有珍贵的细料,面临利益,办理者难免经不住引诱,以次充好。南宋诗人刘克庄在《后村集》中记载了惠民五局卖假药的事情被民众告发查出后,朝廷下旨给予该局三名首要官员降职处置,给予涉事人员“磨勘两年”(相当于“留职观察”两年)的处置。
 
正如本文最初那位太守的判词所言,“其他犹能够作伪,惟药饵不能够作伪。”由于药作伪小则不看病,大则害人命,“其为害岂不甚大”,所以要严加办理与惩治。 (山东 韦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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