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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涉医判文与社会医事(一)

 略窥历史现实的文书——判文
关于中国古代医事活动的探索,以往研究者多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出发,考察政府医药卫生机构的设置与相关政策法令的制定,且主要留意的是积极、进步及成就等方面的内容。但对于这些规章制度在民间的具体执行情况、实际医事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却缺乏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而想要从整体上把握、评价一个时代医学发展的真实情形,除了需对载诸方策的国之政令详加梳理外,对这些制度的现实完成度、相关科律在涉医事件中的现实应用情况加以考察也是必要的。从史料的价值而言,能略窥这些问题的材料正是唐代重要的公务文书之一——判文。
 
 
尽管有学者指出唐判的文学色彩过浓,但其作为专业司法文件,对涉案事件的纠纷主体、判决依据、处理结果等核心内容的叙述还是较为确切可信的。
 
今日流传下来的唐代判文中不乏与医事相关者,这些涉医判文不仅记录了当时社会医事活动中的主要矛盾争端及其司法裁决结果,更反映出书写者对这些事件的态度和看法。
唐代涉医判文概况
对《全唐文》中所收载的唐代判文加以爬梳钩沉后,初步整理出与医事相关的案件37例,判文62条,出自45位官员的手笔。
 
涉医判文所反映的社会医事情状
这些涉医判文涵盖了唐代社会活动中与药物、治疗、疾病、卫生、身体等多方面的内容。无论这些判文是正式的司法公文还是科举考试时所拟之作,其所反映的事件和作者之态度都是较为确凿且具代表性的。
 
药物流通的规范与乱象
第一类涉医判文记载唐代药物流通中的规范与乱象问题。虽然仅搜集到个例,如表1中的事件1,但却代表了一个重要方向。判文详细内容如下:
 
例1: 
尚药局牒省索杜若,省符下坊州供送判。坊州本无杜若,天下共知。此符忽有此科,应由谢朓诗误。华省曹郎如此判,岂不畏二十八宿向下笑人?事件情节不难厘清。执掌帝王诊候及修合御药的尚药局书报有司,索取药材杜若,所司官吏在接到申请后即通令坊州奉送此药以供御用,而坊州并非杜若产区,因此坊州司户尹伊撰写该判文回绝并嘲讽有司要求无理。
 
此处的“华省”应为负责全国财物支调的户部,这位户部度支郎中实际出于何种缘由而将坊州定为药材的供奉地已不得而知,判文的书写者认为应该是其将谢朓《怀故人诗》“芳洲有杜若,可以赠佳期”中的“芳洲”误记作“坊州”,才下达了如此缺乏常识、贻笑大方的科令。
 
以后世经验来看,此事颇为可笑,然而立足事件发生的初唐太宗年间,其实并非十分荒唐。唐代以前的本草著作中,虽然也有部分药物产区的记载,但在日常药物流通与应用中,“道地药材”的概念并未被很好地贯彻落实。因此直到唐代初年,政府对各种药物所应出土之地域实际并没有很详尽了解;而各州所进贡的药材也并非皆是本土所产,如广州所进贡的药物就多来自对外贸易所得。正像岑仲勉先生所言:“封建时代之土贡,往往出以榨取,不尽是当地原产。”由此可见,唐代立朝之初,在药物的出土与流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
 
而对“道地药材”的重视与核查,要到高宗显庆年间,左监门府长史苏敬鉴于当时的本草著作“事多舛谬”,遂上书“请加删补”。唐政府借此机会“徵天下郡县所出药物”完成了第一次全国“道地药材”普查,并将结果收入国家药典《新修本草》中,从政府层面赋予了其权威性。此后不久,孙思邈撰《千金翼方》再次强调并详述药物所出州土。“道地药材”的供应在这之后才逐步走向规范的道路。或由对“道地药材”强调和重视,玄宗朝开始有“采药使”一职,负责于各州采集收纳药材以御用。而这一职位的设置同样带来了新的问题,“外州多有矫称敕使者,诈乘传驿,或托采药物,言将贡献……如此等色,尤需禁断”,临时差遣性的“采药使”之任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趁之机,利用官方的舟车驿馆为自己服务。
 
 
 
官方的药材供应尚且存在诸种问题,民间的药物交易乱象更多,不仅存在“药铺医人乱索钱”等肆意抬高药价的情况,甚至还兜售假冒伪劣药材。柳宗元就曾在其《辨茯神文》的序言中记述了自己某次买到假药的经历:余病痞且悸,谒医 视之,曰:唯茯神为宜。明日,买诸市,烹而饵之,病加甚。召医而尤其故,医求观其滓,曰:吁!尽老芋也,彼鬻药者欺子而获售。
 
 柳宗元热心医学事业,了解不少医药理论知识,写有多篇品评医药的文章,甚至刘禹锡在撰《传信方》时还收录了数首他寄赠的验方。知医如此尚且无法甄别茯神之真假,其他不懂医药的民众更无从分辨药材的优劣。此药是柳宗元随手购买自市场,恰巧碰到唯一卖假药之商贾的概率恐怕不高;而医者受到责问后第一反应即是要求检验药渣,显然不是首次遇到类似事件。由此可以窥见,在唐代市场流通的药物中,假药占据的比例是不小的,但尚未十分猖獗。唐代律令中对当时医事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造假行为多有专门法条加以规惩,然而其中尚未发现有对售卖假药的处理措施。有唐一代,颁行了最早的国家药典,开创了最早的官办药学教育,药事管理开始逐步走向规范,但在日常的药物流通与使用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景象。
 
 
 
  医事争端、医疗需求与医患关系
因诊治效果或医疗事故而引发的医患矛盾自古有之,唐代时对医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多已有相应的律令详加规定。即使如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仍常有争议发生。第二类判文反映的正是当时不同阶层中存在医事争端及医疗需求程度的差异对医患关系和冲突处理结果的影响。表1中事件2-4都属于此类。现以其中较具代表性的2件为例进行分析。
 
例 2.1:
大医令张仲善处方进药加三味,与古方不同,断绞,不伏,云:病状合加此味。仰正处分。五情失候,多生心腹之灾;六气乖宜,必动肌肤之疾。绝更生之药,必藉良医;乏返魂之香,诚资善疗。张仲善业优三世,方极四难,非无九折之能,实掌万人之苦。郭玉诊脉,妙识阴阳;文挚观心,巧知方寸。仙人董奉之灵杏,足愈沈疴;羽客安期之神枣,攻兹美疢。华陀削胃,妙达古今;仲景观肠,誉闻寰宇。圣躬述谴,谨按名方;肃奉龙颜,须穷鹊术。岂得不遵古法,独任新情?弃俞跗之前规,失仓公之旧轨。若君臣相使,情理或通;若畏恶相刑,科条无舍。进劾断绞,亦合甘从。处方即依,诚为若屈。刑狱之重,人命所悬。宜更裁决,毋失权衡。
尤其对于行走宫廷的御医来说,医患之间矛盾的爆发后果往往是致命的。事件2.1 即是御医张仲善某次为皇帝诊病后,所开出的治疗药物并未完全依照古方记载,而是酌情增加了三味。这在今日看来无伤大雅,但在唐代却是有违律令之举。《唐律疏议》载御医职制之律令为“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长孙无忌对此条的疏注为“合和御药,须先处方,依方而和,不得误差。若有错误,‘不如本方’谓分两多少不如本方法之类。合成仍题封其上,注药迟冷热之类,并写本方俱进。若有误不如本方及封题有误等,但一事有误,医即合绞”。
 
从此条来看,“误不如本方”是指御医在制药过程中的操作失误,用法用量与其自身原本所开具的药方不同,在此情况下,不论治疗结果如何,医生都要被判处绞刑。但在全民普遍适用律令的“医合药不如方”条下,长孙无忌却又注曰“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将“本方”重新界定为“今古药方及本草”,而此条量刑相对较轻,若因“误不如方”导致患者死亡,判处医生两年半徒刑,若未造成恶果即不加以追究。有司对张仲善的判决是以后一种解释为依据,但量刑标准却又遵从了前者。因此张仲善不服,提出其和合御药时并没有出现失误,只是在临证处方时根据病人情况辨证论治,不应承担罪责,遂提出申诉。而负责处理申诉的张鷟认为应该从医学的专业角度出发,考察张仲善所添加的药物与原方药物之间关系对应着药理七情的哪种情况,再根据不同的结果给出相应判决。此案的最终结果现存的唐代史料中都没有记载,张仲善的生平亦无从考据,只能根据判文推知其曾在高宗至玄宗年间的某个时期担任过太医令一职,于医学之道可算是术业优长者。这一次他开具的处方实际也已被帝王所采用,且并未造成何种不良后果,然而仍未免因冒触法条而遭审判的命运。
 
从此事件的处理结果不难发现两个问题:第一,对于涉及医学事务的专业法条,即使在官方的解释系统中也存在着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之处;第二,对于服务于上层社会的治疗者而言,其命运更多地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愿而非单纯的法律规范。
 
张仲善尚有通过申诉为自己争取重审机会,而晚唐时期的医家就没有如此好运,如宣宗年间太医李玄伯,“帝所喜,以钱七十万聘之……治丹剂以进,帝饵之,疽生于背,懿宗立收玄伯及方士王岳岳虞紫芝等俱诛死”,唐懿宗显然不会去考查李玄伯的丹方与古今医著所载之异同,既已导致皇帝服后“疽生于背”的后果,李玄伯和其他的炼丹方士就要为此付出代价。而懿宗朝的翰林医官韩宗召、康仲殷之遭遇更为凄惨,因未能治愈同昌公主之沉疴,不仅自身被诛,且累及“两家宗族、枝蔓,尽捕三百余人,狴牢皆满”,连上书为其无辜族人求情的官员都遭贬黜。当此之际,医疗争端的处理已经完全不以律法为依据了。相对于临深履薄的御医们,民间普通医人的处境相对要宽松得多。除非有心以错误药方害人,要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其他只要不是出于故意,即使“误不如本方”致人死亡,也只是徒刑两年半。实际上民间医者的治疗情况大多处于民不举官不纠的状态,即使有人举告,执政者在判处时亦多得过且过,并不认真深入地追纠责任。
 
 
 例 2.2:
对毒药供医登高临宫判:甲聚毒药以供医事,有死伤者造焉,十失四,乙告违法。又景登高临宫,法司断徒一年半,景诉云:令所。人生百年,饮食过而生疾;帝台三袭,趋拜乖而则刑。故良医之门,固多病者;而望苑之地,胡可窥焉。甲则业谢医工,景乃行同恶少。虽有求于毒药,失此疕疡;乃无状而登高,俯其宫阙。彼非上药,疾者无瘳。此昧古人,行不由径。况验蛇杯之影,辄欲蠲疴;而识龙楼之尊,方能起敬。医未三代,得无耻之;登而四临,过亦甚矣。微《周礼》而已失,宜其息言;按吕刑而故违,合从减坐。则使有疕之者,不俗(疑)而自除;无赖之徒,伏轼而知礼。 
 
此条判文是将两个案件放在一起论断,后者与医事无涉,前者即与医人的治疗水平有关。从判文内容看,甲应是一位正统的医人而非僧、道、巫等其他治疗者,但其治疗效果差强人意,不仅导致个别患者伤亡,而且整体治愈率也不到60%,因此遭到他人举报。以现存唐律观之,只有对太医署的医师、医正、医工以治愈率作为考核标准,“以其全多少而书之,以为考课”,对其他普通医者似乎没有治愈率达到多少方算合格的要求。提出控告的乙既非苦主,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凭,是以书判者魏扶只不轻不重地批评了医甲数句,而后即以良医之门亦多病者,《周礼》之规已不适用于当代等理由将此案不了了之。致使有司对民间医人的治疗水平颇为姑息的原因可能是治疗者数量与民众治疗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尽管太宗贞观三年时就已下令于诸州至医学,至玄宗又再次重申此令,但其实不少州县的医学都是空设官位而无人任职。即便是医学人员相对充足的上州,医博士、助教和医学生之总量最多亦不过二十余人,要负责全境十余万人的疾病诊治显然力有未逮。因此即使某些医人技术水平欠佳,甚或只是草泽铃医,其对为数众多的患病百姓而言仍是很可宝贵的。在此迫切的现实需求之下,法律之准绳亦难免有所松动。 
 
 诈病的是与非
 
疾病所带来的身心不完满状态,可能导致患者社会角色的重大转变。群体中的他者在对患者的行为后果进行评估时,会相对降低其要求与期待,病者因此得以免除某些社会责任或义务。所以当有人希望逃脱某项个人义务或推诿某件过错的责任时,患病是一个既合理又有效的借口。第三类判文反映的就是唐代社会中较为常见的诈病现象。
 
就法律层面而言,唐代将诈病视为犯罪行为。唐律“诈疾病有所避”条明确规定“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即试图谎称患病来临时逃避责任、义务者,将被判处杖刑,若欲通过自残等方式“弄假真”,还会导致罪加数等。不仅诈病之人要被判刑,负责鉴定的医者如果帮助他人诈病,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唐律“诈疾病死伤不实”条规定“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长孙无忌详释此条为“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以实,‘各依所欺减一等’,即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伤残徒一年半,减一等,徒一年”,检验不实的医者与诈病之人同罪,只在量刑时稍有宽减。即使如此严加限定,有唐一代诈病之事仍时有发生。但对于缘由不同的诈病,现实审判结果亦大相径庭,并不尽依唐律所规。今以其中较有代表性的2例尝试分析之:
 
 
 例 3.1:
左司郎中许鉴饮酒停制敕,依问,款称:遇霍乱不得判署,遂失机。锵锵会府,掌北斗之机衡;肃肃礼闱,握南宫之枢奥。是称仙宇,实号文昌。虞书典百揆之宗,周礼统六卿之职。许鉴位膺列宿,职绾通班,总八座之繁司,承万机之要务。端标指影,检局亏违,置治和钧,糺绳稽失。举宏纲于乌网,则万目皆张;振修领于狐裘,则千毛自整。兢兢戒慎,尚有差违;翼翼小心,仍忧失坠。岂得不存恭肃,自纵荒淫?放旷鹦鹉之杯,淹停凤凰之制。恪居官次,异文惠之勤公;职务不修,同景山之中圣。绐云霍乱,未可依凭;滞失机宜,理从明宪。
 
上述案例中,身为尚书省左司郎中的许鉴因滥饮贪杯而耽误了皇帝的诏令,受审时却诈称因得了霍乱才错失签署公文的时机,试图以此敷衍塞责逃脱惩罚。许鉴的这个谎言确实很投机,中国古代所言之霍乱并非今日由霍乱弧菌所引起的烈性传染病,尤其是晋唐以前,其更多时候指的是某种较为常见的胃肠疾患,一个典型症状即是“呕吐而利”,同醉酒后的表现颇有类似之处,若不详加审查或负责检验的医官有意回护,还是存在蒙混过关之可能性的。但帮人诈病本即违法,此案又直接关乎帝王敕令,相关人员更不敢轻忽。张鷟在判文中强调许鉴职务的重要性,严肃批评其耽酒放旷、玩忽职守的行为,并挑明其称病之举实为欺殆,不能成为逃避刑责的借口,仍需以贻误政务机宜论处。
 
 例 3.2:
对县令辞疾判:郑胄授山阴令,赴任行至浙江,遇风涛鼓怒,弭棹而回。乃辞疾解职。人告诈病。郑胄家承曳履,职绾鸣弦,将登会玉之山,欲届沈钱之浦。方冀骋牛刀于剑冶,舞鸾磬于锺岩,不孤王阜之能,方继子游之躅。洎乎行穷楚塞,路入吴江,遥山将远树不分,极岸与长天共合。归涛活活,全疑白鹭之飞;去舸遥遥,直似青凫之逝。睹兹艰险,虑有漂沈,方怀鱼腹之忧,岂顾龟肠之毙?情来敛辔,既有慕于王阳;兴尽回舟,亦何思于戴道。行背浙流之右,坐归漳水之滨。从此挂冠,颇谐高节;因兹弭棹,未犯彝章。輙被告言,殊惊物听。任其罢退,良谓合宜。
 
此案的被告者郑胄并没有在自己的职位上犯下什么严重的过失,他甚至还未走上自己的工作岗位,就被赴任旅途中的恶劣条件而吓得称病辞职了。显然有人看不惯郑胄如此懦弱的行为,遂以诈病之名将其举告。郑胄的举动毫无疑问就是唐律所言“诈疾病有所避”,若从严论处,实则难逃法律的制裁。唐初名将卢祖尚就因恐惧岭南瘴疠环境、托病拒不赴任而被太宗一怒之下斩杀。但对郑胄判决结果却颇耐人寻味,书写判文的康廷芝不仅对郑胄伪言疾病之事全然无所追究,而且将其与刘祯等因病退居的古代名士相提并论,夸赞其举动乃高风亮节,反而责备告状者无理取闹。这颇有些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意味,但若细思亦不难理解书写者的意图。康廷芝所处立场与太宗不同,太宗是君主,其重处卢祖尚是为以儆效尤,防止更多的朝臣托病不服调遣;而康廷芝本身就是臣子,“中年不得意,谢病客游梁”,称病辞官是自古以来之臣子们进而传达政治诉求、退而抽离权利漩涡的官场生存手段。所以康廷芝其实并不是在回护胆小惜命的郑胄,而是给自己和其他同僚在将来有所需求时留一条后路而已。此外,唐代还存在不少托病辞爵、让位的情况,尽管屡遭举告,却未见真有因此获罪者,反而多被视为谦虚礼让、品行高洁的表现。
 
由上述事例可以看出,唐代律令虽有“诈疾病有所避”之条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犯下明显过失而试图托病塞责难以被姑息外,他如以辞职、让爵等目的不含恶意之诈病,即使被告上公堂也多不会被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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