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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论述“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时提出,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这是全国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一项重大方针和重要任务。200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今年三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强调了这一点。中央和国务院这一系列的指示精神,指明了新时期我国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尤其对民族医药,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和领导同志讲话,多次指示要“高度重视”、“大力扶持”、“切实加强”和“充分利用”。这就需要我们坚决贯彻落实,指导工作实践,建立或修订必要的法规措施,防止中央政策的大力扶持和部门法规的严重封堵发生尖锐矛盾。

民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它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它和中医药在民族文化背景、医学理论体系和医技方药运用等方面有显著不同。它和中医药之间虽然有不少共性和交融,但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近30年来,各民族地区做了大量的发掘、整理、总结工作,使原来有文字有文献因而也有理论体系的民族医药如藏医、蒙医、维吾尔医、傣医、朝医、彝医、哈萨克医等得到继承发展,其中藏、蒙、维医已经建立了医疗、教育、科研体系;另一部分历史上没有文字没有文献全凭口传心授的民族医药如壮、苗、瑶、土家、侗、畲等民族医药,也发掘了大量医技方药,梳理了独特的理论和经验,编著了相应的学术著作,成为我国口头的、鲜活的、至今尚有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如果说中医药是一个伟大宝库,那么民族医药同样是一个伟大宝库。这两大宝库呈现了我国民族医药文化的“多元一体”格局,反映了我国传统医药的深厚底蕴和丰富多彩,显示了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中国特色。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10月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时还曾经讲过,我国要“走中国特色医药卫生改革发展道路”,“要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制订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胡总书记的讲话和“十七大”报告都明确告诉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走中国特色医药卫生改革发展道路”是我国卫生工作的方向,也是医药管理工作的方向。这条道路既不是过去的计划经济模式也不是西方模式,而是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经验的中国模式。过去在执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中,难免存在某些“重西轻中”的现象,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建设相对滞缓(对民族医药的建设还相对陌生),所以必须“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时不可待,机不可失,中医药界和民族医药界在振奋之余,完全有信心努力工作,自立自强,实现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伟大振兴,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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