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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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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月10日 发布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中药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展开下级目录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 第二节 新药生产

•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展开下级目录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展开下级目录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限

第十三章 复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附件

展开下级目录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展开下级目录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一、注册分类

• 二、申报资料项目

•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 五、临床试验要求

• 六、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 七、放射性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展开下级目录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 第一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 第二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展开下级目录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 一、注册事项

•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 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展开下级目录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 一、境内生产药品

• 二、进口药品

展开下级目录新药监测期 期限表(说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

• 表1: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5年的监测期

• 表2: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4年的监测期

• 表3: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3年的监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