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狂犬病固定毒免疫马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用硫酸铵盐析法制得的液体或冻干免疫球蛋白制剂。仅用于配合狂犬病疫苗对被疯动物严重咬伤者进行预防注射。对已有狂犬病临床症状的患者,注射本制品无效。
1 制造
1.1对血浆的要求
1.1.1 用于制造精制抗狂犬病血清的血浆除须按附录1《抗狂犬病血清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中的要求外,应符合《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的规定。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投入生产。
1.1.2 血浆的中和效价不得低于80IU/ml。
1.2 制造程序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2项进行。
1.3 制造工艺的要求及规定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3项进行。
1.4 半成品检定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4项进行。
2成品检定
由质量检定部门进行全面检定,半成品已会同检定的项目可抽检。
2.1 鉴别试验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2.1项进行。
2.2理化检定、无菌试验、安全试验、热原质试验及类A血型物质测定等项均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规定规程》中2.2~2.6项规定进行。
2.3 效价测定
2.3.1 按《精制抗狂犬病血清效价测定方法》(附录2)进行。效价测定用血清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认可。
2.3.2 效价要求
精制抗狂犬病血清效价在200IU/ml以上为合格。
3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液体制品效期为3年;冻干制品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