膏方曾在我国江苏、浙江两省比较盛行,最近几年“膏方热”已席卷大江南北。服膏方者应以治未病思想作指导,即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这种健康理念,预防观点应当发扬光大,为增进民众健康长寿服务。然而目前,有些地区个别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过分夸大膏方效果,误导大众服用膏方。膏方并非人人适宜,必须合理使用,防止滥用。
服用膏方“四宜三不宜”
膏方是药,不是一般的营养品、滋补品,不是人人都可服用的。膏方既有适宜人群,也有必须慎服、禁服的不适宜人群。适宜人群有如下四类:
一是老年人,各项生理功能趋向衰退,精力不足、体力不支,需要补虚扶正,增强体质,防止疾病。
二是亚健康人群,表现为对社会、环境适应能力减退,精神体力不佳,由于劳累,情绪低落、忧郁焦虑,失眠健忘。
三是慢性病患者,病情已趋稳定,因病虚弱,需巩固疗效、增强体质。
四是大病之后,如肿瘤,正处于恢复期,需要调理、帮助恢复身心健康的人。
以上人群为了增进健康,减少疾病,可在冬季进补季节,采用边进补边治疗的办法服用膏方。
那哪些人不能服用膏方呢?一是急性病期的患者。急性病变化多端,用药要紧跟病情的变化而变化。而膏方是相对固定的,没有以不变应万变而通治百病的功能。服用膏方不能刻舟求剑,不然必食恶果。二是慢病不稳定期的患者。虽为慢性病,病情尚未处于相对稳定期,变化较多,需及时调整处方的,也不宜用膏方。三是诊断不明者。疾病诊断未明确,治疗方向难确定,中医治则治法可能有变化,也不宜用膏方。而从季节来说,只有冬季可用膏方。
“虚用实不用,寒用热不用”
开膏方有原则,医生必须根据服用者具体病情辨证开方,因人制宜、因病制宜,如性别、年龄、体形、体质强弱。特别是基础疾病等,要辨明阴阳寒热虚实。虚证用,实证不用;寒证用,热证不用。
此外还要进一步辨明是阴虚,还是阳虚。从食物讲,阴虚吃鳖肉、鸭肉、田鸡肉、蛤蜊肉,阳虚吃羊肉、狗肉、鹿肉。其是要坚持“虚者补之、实者泻之”。膏方只适宜于虚寒病证,不适宜于实热症证。如肝胆湿热之两胁不舒,口苦尿黄、便秘、舌苔黄腻,就不适宜用膏方。
膏方是药,专供防病治病的。每个人的体质不同,基础疾病不同,要辨证论治,所开膏方要因人而异、药证相符、药病相符,不能千人一方,或开大同小异的膏方。开膏方的大夫临床经验、医疗水平要相对高一些。对病情要有预见性,要把握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一张膏方在南方要服1~2个月,在北方要服2~3个月。在1~3个月的时间里,膏方是固定的,预计病情也应该是相对稳定的,不能出现病变药不变的意外情况。病变了,膏方就不适用了,停服后,既给患者带来经济损失,又造成中药资源的浪费。
服用时间不宜早于立冬
膏方只适用于冬季,春、夏、秋三季都不适宜。有人提出“补冬不如补霜降”是不对的。今年霜降是10月24日,天气还不冷,不能服用温补药。霜降在立冬前半个月,从节气看霜降还是秋天,未进入冬天。自然界的规律是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不是潜藏的季节。过去说“冬不藏精,春必病温”。冬季不养精蓄锐、增强体质,来年春天体虚了,免疫功能下降了,易得温病(传染病)。
北方地区冬季来临早,服膏方的时间可适当提早。一般可以从立冬开始,今年立冬是11月8日,到来年春节前约3个月。膏方可先开1个半月,待快服完了再开1个半月。分两次开更符合病情需要。病情变方亦变,以适应临床需要。又有利于膏体保管储藏,防止发霉变质。南方冬季来得晚,一般可从冬至开始,今年冬至是12月22日,到春节前约2个月。膏方可一次开,也可分2次开,随着病情的变化,膏方可作适当的调整,药证相符,药能对病,这样效果更好,以免病情变了,膏方不适用了造成浪费。
不要追求名贵药材
膏方对中药饮片的要求是很高的,没有好的中药饮片,肯定熬不出好的膏方来。膏方熬制的工艺也有科学要求,处方不同,熬制工艺也不完全相同,可能同中有异,具体膏方要作具体调整,否则难以保证质量标准。包装贮存也要讲究,装膏的瓶子以口径大、直壁浅,容量以400~600克一瓶,供10~15天服用为好。容量太大,服用次数过多,膏体容易污染,为霉变提供了可能性。为防止霉变,最好放冰箱冷藏室保存。
消费者服用膏方,不应要求医师开冬虫夏草、西洋参等名贵药材,不管病证是否需要,盲目追求名贵药、稀缺药是不对的。什么是好药,对证对病就是好药。而也有个别坐堂医生为求经济利益,乱开名贵药,开大方获取提成,这是医德缺失的表现。一张膏方只能针对一个具体人,不能“一人开方,全家共享”。一个家庭的各成员性别、年龄不同,体质强弱有别,情志(七情六欲)以及基础疾病上都有差异,若共用一方,显然不合适,不能真正起到进补或防病治病的作用。健康人阴阳平衡,气血调和,不需服膏方。任意服用膏方可能产生阴阳失衡,气血不和,有可能招来疾病。
作者简介:
周超凡——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专家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第五、六、七、八、九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委员,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