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纲目》第二十八卷“葫芦”条云:“(葫芦)大者可为盆盎,小者可为瓢樽。为要舟可以浮水,为笙可以奏乐……其利溥矣!” 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年出版的刘衡如校本《本草纲目》在“葫芦”条下曰:此句中“‘为’字下衍‘要’字,今详上下文义删。”其后,好几种《本草纲目》的校注本都承袭了刘老先生的看法,认为“要”字为衍文,应当删除。可是,我们通常看到的葫芦,大者长不过盈尺,径不过七八寸,熟果干壳厚不过数分,自古以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用葫芦来制作供人乘坐用的“舟”的。即使我们想象有比这大得多的葫芦,也依然是做不了舟的。所以,删除本条中的“要”是不妥当的。
那么,不删此字,“要舟”连词,又是什么意思呢?
今考,《庄子·逍遥游》中说:“今子有五石之瓠,何不虑以为大樽,而浮于江湖?”陆德明《经典释文》引晋司马彪之说释之曰:“樽如酒器,缚之于身;浮于江湖,可以自渡。虑,犹结缀也。案所谓腰舟。”“瓠”也写作“壶”。《鹖冠子·学问》:“中河失船,一壶千金。”宋代陆佃解云:“壶,瓠也,佩之可以济涉,南人谓之腰舟。”
瓠(或借写作‘壶’)也就是葫芦。笔者早年在农村插队,还见到农村孩童携葫芦下水以助泳力的情景。盖葫芦腹大而中空,甚有浮力。将葫芦结缀于腰间,足可以助人泳渡(与现代游泳圈相似),有如舟船之功用,因而巧饰其名为“腰舟”。上举二条原文中的“瓠(壶)”,在注文中称为“腰舟”,正是此义。再如《晋书·蔡谟传》中也有:“(谟)性尤笃慎,每事必为过防,故时人云:‘蔡公过浮航,脱带腰舟。’”据网络资料,海南黎族渡水腰舟,2007年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向国家“申遗”。此“腰舟”也是葫芦。且有专家认为,腰舟是史前水上交通的“活化石”。腰舟是人类战胜洪水最古老、最简单的浮具,由浮具又发展为筏具,最后演化为船只。只不过,这种“腰舟”其实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的,非只海南黎族。
腰舟有时写作“要舟”。如《北史·艺术传下·蒋少游》:“青州刺史侯文和亦以巧闻,为要舟,水中立射。”此谓结葫芦于腰间,以助人立于水中射箭。所写之“要舟”也即是“腰舟”。
“要”是“腰”的古字。古人初创“腰”字之时,并无“月(肉)”旁,原本就写作“要”。《说文》中提到“要”字小篆字形正像一个人手叉腰部之形,以此会意指腰部。后因“要”字又兼表了更多的含义,故在其原字的基础上增加“月(肉)”旁而成“腰”字,以此专表腰部之义。“要”为初文,“腰”为后起分化字,二者构成古今字关系。后世从古的则写作“要”,从今的则写作“腰”。
由此可知,《本草纲目》中“为要舟可以浮水”一语,正是前举数例中“瓠(壶)”“腰(要)舟”之用,故所谓“要舟”,也就是前述之“腰舟”。删除其中“要”字,一方面可能是未计及“要”实为“腰”的古字,因而没有想到“要舟”的真义;一方面也可能是考虑到对句中“笙”是一个单音词,故将本句双音的“要舟”也改成单音的“舟”。但是,如前所述,葫芦是做不了真正的“舟”的,因此,囿于古人对仗行文的常理,误删原文“要”字,造成了以葫芦来“为舟”的记述,悖于事理,实为不妥。
“古今字”,是古汉语以及医古文学习中的基本知识之一,可是真正学好、用好这方面的知识,还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沈澍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