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33年的中医药立法进程,终于在近期获得重大进展。去年年底,《中医药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标志着中医药法的出台已进入最关键的阶段。这个令整个中医药行业振奋的消息,自然引来参加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的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者的关注。
抓住机遇 尽快立法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所做的《2016年中医药工作报告》中,明确将“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作为201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中医药法已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一切工作都要围绕顺利出台这个目标展开。”这一要求成为与会者们的共识。
“盼了这么久,总算是在立法程序上推进了一大步。我们一定要把握机会,首先推动立法,再追求‘完美’。”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邱德亮的话,说出了大家的心声。邱德亮表示,在当前的大好时机下,各地要统一思想、把握大局,“一些区域性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之后出台实施细则等进一步解决。”
“对于《中医药法(草案)》,社会各界提出了意见,即使是中医药行业内部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这个时候一定要把握大局,尽快形成共识。”山东省青岛市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赵国磊说,今年的任务重点是形成行业合力,推动中医药法尽快出台。
不少参会者表示,总书记的贺信中指出“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要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在推动中医药法工作上同样具有深远意义。
“一定要抓住当前这个中医药发展的最好时期,推动中医药法这个行业大法率先通过,在此基础上,再研究其他包括我们民族医药的具体问题、配套文件、细节完善等。”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白玛桑布说。
“中医药法的出台能有效破除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些壁垒,为中医药事业迈上发展快车道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田兴军说。
形成共识 求同存异
从内容上说,《中医药法(草案)》着眼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精髓,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强化政策支持,对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进行规范,也获得了参会者们的纷纷点赞。
“总的来说,这是一份较为成熟的法律草案,具体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医药自身特点,并力求有所突破。”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贾青顺评价道,立法从内容上要尽量符合中医药规律,同时避免与现有法律的交叉、冲突。“由于长期以来中医药文化在国人的教育中缺失,导致一些人不理解中医药发展规律,这需要迂回、智慧地解决,要从弘扬中医药文化这一根本思路上解决。”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管理局局长张重刚认为,不能寄希望于这部中医药法解决所有问题,中医药立法,不仅要着眼于当前,还要放眼未来。“在我们这个14亿人口、90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国,在各个方面都形成统一意志是不现实的。没有形成最终共识的领域,可以先不要下结论,留下存疑未必不好。”张重刚说,要特别注意立法的操作性,把实践证明有益于中医药发展的措施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排除实践中制约压制中医药健康发展的行为的合法性,这样才能真正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打造良好法律环境。
“《中医药法(草案)》中有关中医诊所、中药调剂、执业医师人员准入、师承等几个亮点很好地体现了中医药行业的特点和规律。”赵国磊兴奋地说,他希望有了这样的行业大法后,再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有了细则,就能在中医药发展的支撑条件、医保政策、职称评定、技术准入等方面有比较详细的阐述和要求,我们再去和有关部门做相关配套文件工作就更有依据了。”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司长曹洪欣参与了《中医药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和讨论工作,他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世界上有少数国家,在中医药的名称上有‘去中国化’的倾向,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明确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我们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在立法时一定要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曹洪欣说,中医药立法要求同存异,在保障发展措施上可以不断完善,但大原则上要以大局为重。
积极配合 形成合力
“任何一部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要妥善处理立法进程与修改完善的关系、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在推动进程中做到同心、同向、同行。”王国强在工作报告中表示,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各地人大做好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要注重与有关部门沟通,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
《中医药法(草案)》目前仍处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作为地方中医药管理者,大家纷纷表示要高度关注、把握舆论、积极配合好地区人大对《中医药法(草案)》的建议。邱德亮说,他们会认真学习领会这次会议精神,在参与相关座谈会时,要更好地给予解释、答复,并进一步完善。
田兴军认为,各省应该积极地发出正面声音,将中医药立法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迫切需求向全社会传播,同时,努力宣扬中医药传统文化,使各行业各群体尤其是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更多地了解中医药的自身规律、特色优势和理论体系,从而有效推动中医药立法审议实施等工作。
“西藏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医药发展,特别是院内制剂管理等方面有着特殊性,但我们首先拥护中医药法的原则精神,等大法出台了再根据地区特点开展相关的民族医药法的制定工作。”白玛桑布说。
目前,中医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给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素。通过制定中医药法,确立中医药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河南是传统的中医药大省,近年来,中医事业发展五大提升工程的实施已取得初步成效。2015年底,河南省完成了《河南省中医药优先发展战略研究》课题,就优先发展中医药,加快建设中医药强省的目标、思路、措施和具体指标形成了专家共识。“我们正在争取有关理念和措施纳入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医药立法对我们的工作是极大的促进。”张重刚说。(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