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医缓和》为中医学类专业《医古文》课程传统篇目,该篇节选自《左传》。由于《左传》年代久远,文字古奥,对后人的理解带来不便。因之历代注家及教材对一些词句的注解也往往不尽准确,如关于“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句中“降”注为“下降、减弱”即有违中国传统乐理,而注为“产生”,则合于乐理,文意通达。
文中另有“女,阳物而晦时”一句,历代注解及各版教材注释皆欠妥帖。关于该句的注释,各家均把重点放在“阳物”上。如杜预注曰:“女常随男,故云阳物。”即指女性为男性的附属物。顾炎武谓:“女,阴也。阴中有阳,其物属火,故为阳物。”杨伯峻注从杜预说而略有敷演:“疑阳物当解作阳之物。女阴男阳,女待男而成室家,育子孙,故女为阳之事。物,事也。”其中顾炎武之论明显过于牵强,故历版《医古文》教材皆从杜预说。
按杜注,则“女”意为女性,“阳”意为男性,故“阳物”是指女性为男性的附属物。笔者综合分析认为,此注虽似有道理,但实则甚为不妥,理由如下。
“阳物”意为“阳性之物”
众所周知,亘古至今,人们写文章都讲究前后照应,作为文史巨著的《左传》更当如此。因此,我们对文意的理解也应联系上下文来进行,而脱离上下文的语境和逻辑关联来理解某一词句,则属断章取义,容易出现偏差。
就此一句的理解而言,因其关键词“阳物”本身其义不甚明了,因而我们很有必要把上下文作为重要的依据。查看原文,该句上下文为“天有六气……淫生六疾……阴淫寒疾,阳淫热疾,风淫末疾,雨淫腹疾,晦淫惑疾,明淫心疾。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如将“阳物”释为“阳之物”,即“男性的附属物”,则其与“淫生六疾”和“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有何直接的逻辑关联?因为前文言“晦淫惑疾”,女为“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中的“惑蛊”自然得到解释,而“内热”当如何解释呢?对古文的注释最忌轻率地无中生有,因此找到直接证据方为妥帖。
也许有人会说,不一定每段话的上下文均必须有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诚然如此,但在此处则站不住脚。笔者认为,此段上下文逻辑联系极其严密。如将“阳物”之“阳”理解为事物属性的话,即“阳物”指阳性之物,那么依据上文“阳淫热疾”,而女为“阳物”,故淫则生热疾,与下文“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中的“内热”密切对应。如此,则“阳物”与上文的“阳淫热疾”、下文的“内热”,“晦时”与上文的“晦淫惑疾”、下文的“惑蛊”分别密切对应,文理畅通,逻辑严密。
“女”意为“男女之事”
读到此处,可能有人会问,前面的论述仅看文字,似乎是道出了上下文的逻辑联系,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及中医学自古皆以男为阳、女为阴,而此解却谓“女为阳性之物”,这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常识。这一问题恰恰道出了全句理解的关键,即对“女”字的理解,是解开全句理解的锁钥。
笔者认为,此处“女”不当作“女性”解,而当释为“男女”,用文中原话则为“近女”,即男女之事。众所周知,男女之事恒于动,不动则无所谓男女,故其性属阳;又因其常于夜晚进行,故其时属晦。故曰“女,阳物而晦时”。而且整段文字都是医和告诫晋侯要节制男女之事的,故此处“女”释为“男女”也是顺理成章。
综上所述,“女,阳物而晦时”一句当释为“男女之事,其性为阳,其时为晦”。如此则文从字顺,亦合医理,上下文逻辑清晰,义理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