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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动机是复仇

清末民初,一位苏格兰长老会的传教医师杜格尔·克里斯蒂,在中国东北行医。后来,他将自己的见闻感受写成一部回忆录《奉天三十年》。在这部书中,作者大为感叹导致中国人自杀的原因与西方截然不同。

他见过一个富人和一个穷人因地界纠纷打官司,富人用钱收买了官员,所以胜诉。但第二天,穷人家的一个儿子就在富人家门口自杀了。富人处境非常狼狈,只好付给穷人家一笔可观的赔偿金。

没想到这件事刚过,穷人的又一个儿子在富人家门口自杀,并在死前请来很多证人,向他们说明,  自己自杀是因为富人恃强霸占了自己家的土地。这次,穷人要求更重的赔偿,富人只能照办。

付钱过后一个月,穷人的第三个儿子又照此行事。结果,第三次赔偿让富人破了产,变得比他的对手还要穷。

经过这件事,这家穷人获得了全村人的尊敬,家族威望陡增,再也没有人敢欺侮他们。

杜格尔·克里斯蒂写道:“在中国,人们自杀不是因为厌倦生活,也不是因为想从耻辱后悲伤中解脱的怯懦想法,而是因为不可遏制的愤怒,或者他知道自己的死会陷对手于不义。”

这种想法出于一位西方人旅居中国的经验,却和一位研究者的结论不谋而合,在玛格丽·沃尔夫关于中国女性自杀的论文中,她提出了同样的问题:自杀行为和中国人的许多其他行为一样,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动、自身绝望的表示,更是一种指向他人的行为……西方人对自杀通常的设问方式是“为什么”?但在中国,人们可能更关注“谁?谁逼她自杀的?谁应该对此负责?”所以对于女性,造成自杀的强烈动机可能是复仇,死亡并不仅仅是苦难的结束,还带来权力,这是一种方法,使折磨她的人受到惩罚。    

让人惊讶的是,对于中国人,甚至连自杀都不是一种主体性行为,自杀者对死后效果的期待,超过了求生本能。在这个意义上,死亡并不是生命的终点,反而让弱者的生命焕发出特殊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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