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剂
1.1标准抗毒素
气性坏疽(威氏、水肿、脓毒、溶组织)标准抗毒素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亦可自备,但其制法(包括菌种、培养基、培养条件及干燥方法等)应与检定所分发者相同。试验用的毒素须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见一览表),并每3个月复检1次。使用干燥毒素时,须以精确的分析天平称取,每次称取量不得少于10mg,溶解后应一次用完。余存之干燥毒素应封存于装有干燥剂之真空器皿中。亦可用干燥毒素制成液体甘油毒素,即干燥毒素生理盐水溶解液与中性甘油(经116℃1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等量混合,每ml至少含50个试验量。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
1.3稀释液
硼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pH值应为7.0~7.4。配方为:
氯化钠8.5g
硼酸4.5g
硼砂0.5g
蒸馏水加至1000ml,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17~19g健康小白鼠。
4 试验方法
4.1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ml含一览表所示单位。标准抗毒素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应少于0.5ml。
4.2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ml含5个(水肿:20个)毒素试验量,如一览表所示。
4.3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ml约含一览表所示单位或其上下。稀释度之间隔约为5%~10%。
4.4混合
4.4.1标准抗毒素对照组
吸取已稀释之标准抗毒素0.9、1.0、1.1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再依次分别补加稀释液0.6、0.5、0.4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4.4.2待检抗毒素试验组
吸取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各1.0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补加稀释液0.5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以上各管分别加入稀释毒素1.0ml(水肿:0.5ml),混合均匀,加塞,20~25℃结合1个小时,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吸取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每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注射
按一览表所示剂量与余径,每1稀释度注射小白鼠4只。
4.6观察
每天上、下午各观察试验动物1次,并记录发病及死亡情况,连续3天。
4.7结果判定
4.7.1对照动物在3天之内,至少是抗毒素量最少(即0.9ml)的4只中应有2只以上死亡。以对照组动物死亡情况比较待检抗毒素试验组动物死亡情况推算待抗毒素的效价。
4.7.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试:
(1)对照组动物在3天之内全部死亡或者全无死亡,或者抗毒素量最少的4只动物死亡不足半数,抗毒素量最多的4只动物死亡超过半数。
(2)待检组动物在3天内全部死亡或者全无死亡。
(3)动物死亡数极不规则,以致无法进行判定。
(4)在一稀释度的动物中有2只以上属非特异死亡。
气性坏疽抗毒素效价测定法一览表
抗毒素种类 | 毒素试验量 | 稀释 | 混合 | 注射 | |||||||
抗毒素(IU/ml) | 毒素(试验量/ml) | 抗毒素(ml) | 毒素(ml) | 稀释液(ml) | 剂量(ml) | 抗毒素(IU) | 毒素(试验量) | 动物只数 | 途径 | ||
威氏 | L+/5 | 1.0 | 5 | 1.0 | 1.0 | 0.5 | 0.5 | 1/5 | 1 | 4 | 静脉 |
脓毒 | L+ | 5.0 | 5 | 1.0 | 1.0 | 0.5 | 0.5 | 1 | 1 | 4 | 静脉 |
溶组织 | L+/2 | 2.5 | 5 | 1.0 | 0.5 | 0.5 | 0.5 | 1/2 | 1 | 4 | 静脉 |
水肿 | L+/50 | 0.2 | 20 | 1.0 | 0.5 | 0.5 | 0.2 | 1/50 | 1 | 4 | 肌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