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剂
1.1标准抗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试验用的毒素须以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L+/10),并每3个月复检1次。使用干燥毒素时,须以精确的分析天平称取,每次称取量不得少于10mg。溶解后应一次用完。余存之干燥毒素应封存于装有干燥剂之真空器皿中。亦可用干燥毒素制成液体甘油毒素,即干燥毒素生理盐水溶解液与中性甘油(经116℃1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等量混合,每ml至少含20个试验量。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
1.3稀释液
硼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pH值应为7.0~7.4。配方为:
氯化钠8.5g
硼酸4.5g
硼砂0.5g
加蒸馏水至1000ml,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17~19g健康小白鼠。
4 试验方法
4.1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ml含0.5IU(即5个IU/10);即与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4ml注射量中含IU/10。标准抗毒素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应少于0.5ml。
4.2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ml含5个试验量(L+/10),即与抗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4ml注射量中含1个试验量(L+/10)。
4.3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ml约含0.5IU(即5个IU/10)或其上下,即与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4ml注射量中约含IU/10或其上下。稀释度之间隔约为5%。
4.4混合
定量吸取已稀释之标准抗毒素及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加入等量之稀释试验毒素,混合均匀,加塞,37℃结合1小时,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混合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混合,每当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注射
注射0.4ml于小白鼠腹部或大腿根部皮下,应注意勿使注射液流出,对照及待检抗毒素之每个稀释度各注射小白鼠至少3只。对照与待检抗毒素不得用同1支注射器注射。待检抗毒素1份样品可用同1支注射器注射。在更换稀释度时应用下1稀释度液洗2~3次,洗液废弃。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注射。
4.6观察
试验小白鼠至少应每日上、下午各观察1次,并记录发病及死亡情况,连续5日。
4.7结果判定
4.7.1对照小白鼠应于72~120小时之内全部死亡,待检抗毒素之效价应以与对照小白鼠同时死亡的最高稀释度判定之。
4.7.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试:
(1)待检抗毒素之稀释度过高或过低。
(2)对照试验小白鼠在72小时前或120小时后死亡。
(3)死亡不规则以及在一稀释度的小白鼠中有2只以上属非特异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