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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扭曲的补偿机制”

2014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以机制建设为抓手,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但是就如何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如何设计具体补偿办法仍旧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公立医院改革如果想迅速取得成效,急需一个能够使政府各部门聚焦医改的突破口,一个能够满足各方特别是群众期待的突破口,一个一揽子解决医患、医保、医药、医疗四方问题的突破口,一个使公立医院改革能够“符合逻辑、遵循规律、方法科学、目标可及、过程可行、结果可考”的突破口。

复旦大学郝模教授研究成果显示,医患对立、医保收支失衡、药品虚高等造成“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形成的机制或根源,主要是所谓的医疗机构“扭曲的补偿机制”或“浪费型补偿机制”。因此,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是检验公立医院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而政府财政多元化补偿机制的建立是引领改革、保障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笔者认为,政府实施多元化补偿机制,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建议一:财政补偿须瞄准项目目标,使其趋于可控性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医改的一个远期目标,但过于抽象、过于遥远,不易统一,也容易产生歧义。人们看不到与自身感受相关的变化,也不知道哪些措施、步骤和条件下才能达到,因此政府各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难以操作,对于财政部门而言,成本的测算、改革的预算、投入产出的绩效都是相对模糊的,因此财政补偿不可能对每个改革举措都有“买单”的意愿,毕竟各级各地的财政负担能力、医保支付能力都是不尽相同的。

因此,财政补偿必须集中优势资源“打歼灭战”,不打无把握、没准备的仗。建议以是否达到项目目标为衡量财政直接投入奖补的标准,并围绕项目实施时间、路径、节点、关键环节、效果测算项目成本,使财政投入趋于可控性、可预算性,既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又可明确哪些子项目需要财政直接投入,哪些子项目是由社保基金购买服务,哪些子项目可以有社会资金进入,哪些子项目完全可以市场化运作。

建议二:改革传统补偿机制,增加医疗机构净收入

公立医院改革项目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当前“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十分明确,也是社会各界、行业内外基本达成共识的。郝模研究曾指出“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根源和机制在于财政对医疗服务的筹资职能撤退,强调并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服务“自筹资金”或“自收自支”。而在服务收费中,政府物价部门的非理性监控,使医疗机构从医务人员劳务、常规项目中难以获取发展的经费。但物价部门、医保部门设定的项目收费支付方式有“医生点菜、患者买单”的固有弊病,造成医疗机构出现“多开药、多开贵药”,以及“多做检查、多做高精尖新检查”等逐利行为。财政或医保支付少一点,医疗机构将不得不从患者多收一点,自然也就呈现出资源浪费、费用快速增长和各方负担加重的“恶果”,即“看病贵”问题。而对于社保基金而言,还要因财政投入不足按现有补偿机制和政策比例被迫多支付,也就是说归根结底社保基金不但没有少支付一分钱,反而受医疗机构行为影响出现浪费性支出。这也被学术界称之为的“扭曲的补偿机制”或“浪费型补偿机制”。

因此,改革传统补偿机制的技术基础就是从医疗机构入手,不管是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还是医保支付,还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只要使其增加医疗机构净收入,确保医疗机构自身运营利益,然后医疗机构才可以约束自身逐利行为,从根本上降低患者就医负担,这就是降低医疗费用负担的根本所在。

建议在财政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直接变革项目付费为按服务单元付费。通过对业务收入总额和就诊单元(如按病种、按门急诊人次、按住院床日等)收费定额,且规定结余留用,形成“一口价”服务,消除原项目收费模式下“过度医疗”“高额消费”,让群众明明白白看病就医,迫使医疗机构主动降低成本、提高业务收入收益率,变“多开药、开贵药”和“多检查、做贵检查”到“少开药、少开贵药”和“少检查、少做贵检查”来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从而使监管部门由监管“过度医疗”到监管“医疗不足”,达到理顺补偿机制、减少浪费、一揽子解决问题,取得医改突破的项目实施目标。

建议三:实施项目化管理,建立论证和追溯制度

对公立医院改革实施项目化管理,即在综合改革项目下以解决单项问题设立单项子项目,财政补偿机制按照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变革传统项目收入、引入按单元付费的项目管理绩效模式,实现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价格调整、财政(医保)补偿、医院成本控制和患者受益“四位一体”目标。通过项目管理建立论证和追溯制度,可以及时调整项目管理方向以及反思项目设计缺陷,最终将达到消除“看病贵”感受,让患者、医保支付费用“可控”,使社保基金和群众“双受益”,使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提供稳定环境;也可在社会资源节约前提下建立完善公立医院多元化补偿机制,使政府各部门更易于监管、更易于操作;还可从根本上消除耗材、药品“产、销、购、用”四方弊端痼疾,确保医药费用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促进医疗卫生基本制度的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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