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必须经过药监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倪海清研制的药品,并没有经过药监部门的批准,而擅自出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所以,表面看来,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然而,倪海清在法庭上供述,至今为止,大约“救治”了数百个晚期癌症病人,这里面还包括他自己。情理与法的冲突就这样突兀地摆在我们面前。
其实,法律虽然是刚性的,却并非不容纳“情理”。如果法院能查明倪海清提供的药品有疗效,能给他人带来益处,完全可以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宣告其无罪。
当然,我们更应当关注民间秘方的命运。如果所有的药品都要进行批准才能使用,民间秘方就陷入了穷途末路。因为,药品管制固然能控制假药,但同样带来官僚与腐败。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倪海清的药要取得合法身份“须经研究、试验、审核等多个程序。一个新药的审批是一个漫长的而且耗资巨大的过程,从临床前试验到临床试验,从专家评审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耗时长达5~10年,投入的财力物力则是天文数字”。那么,我们的药品管理部门是否也该反思自己的官僚行为,能否出台一些快速办理机制?
再有,能否出台一些灵活机制,例如对于一些绝症病人,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自愿前提下,允许他们试用民间秘方,让民间秘方找到出路,也给癌症病人以最后的希望,让“情法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转自 《南方都市报》)
要鼓励研发院内中药制剂
中药制剂源远流长,古往今来,其灵活性、实用性、有效性、安全性的特点,一直作为工业制药的有效补充和新药开发的源泉。但自2005年,原国家药监局先后出台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由于上述管理文件是按照管西药的办法管中药和院内中药制剂,生产标准没有顾及中药特点,过于严格,开发成本高,一般基层医院难以承受,因此,基层医院好多传统的院内中药制剂日渐萎缩,已逐步退出临床的医疗服务。就我院来说,过去有几十种院内中药制剂,如今却屈指可数。
笔者认为,由于配伍中药多成分共同发挥作用,有效成分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中药的药理和毒性研究等显然不能套用化学药品的方法和思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审批中药要以临床疗效为主要标准,而不是以西医的药物成分分析为重要标准。我们希望有关主管部门要尊重中医药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允许和鼓励中医药的实践创新,保护中医药原创理论体系,保护中医药特色的诊疗技术,保护好中医药工作者创新的积极性,特别是民间好药好方的临床应用和研发。
有鉴于此,对于院内中药制剂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大政策上的扶持,结合实际按照中药制剂自身规律进行管理。要管而不死,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门槛,鼓励中药制剂科学规范地开发和研制。如考虑到基层医院的财力状况,是否可采用国家拨一点,地方政府凑一点,企业、社会资助一点,医院自身筹集一点的办法,分期分批建设好管理好基层医院标准规范的中药制剂室。以激励中医药科技创新,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作者单位系江苏省丹阳市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