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流行性腮腺炎病毒减毒株接种鸡胚细胞,经培育、收获病毒液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流行性腮腺炎。
1 毒种
1.1 毒种来源
应用经卫生部批准符合疫苗制造要求的流行性腮腺炎病毒上海S79减毒株或其他减毒株。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卫生部指定的其他单位保管、分发。毒种来源、减毒过程历史应清楚。经纯毒试验证明为流行性肋腺炎病毒,无外源因子污染,经临床观察证明安全有效。传代不应超过国家检定部门批准的代数,并冻干保存于-20℃以下。
1.2 毒种检定
由制造部门会同质量检定部门进行。
1.2.1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由合并的生产毒种批取样不得少于总量的1%。加抗生素者,先将样品置20~25℃增菌2~4天,再移种培养基。剩余的样品分装2小瓶,分别放30~35℃或20~25℃培育。检查需、厌氧菌及霉菌,培育8天判定结果。加抗生素者,由开始增菌时算起。检查支原体于35~37℃培育14天判定结果,阳性者不重试。
1.2.2 病毒滴定
取样品做10倍系列稀释,每个稀释度病毒液接种鸡胚细胞或其他适宜的传代细胞,于适宜温度培育8~10天判定结果(可用鸡胚细胞作血吸附试验判定)。病毒滴度不得低于5.5LogCCID50/1.0ml。应用病毒参考品同时进行滴定(参考品由检定所供应)。
1.2.3 纯毒试验
用经稀释的腮腺炎抗血清与一定量的病毒液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鸡胚细胞或其他适宜的传代细胞,37℃培育7~8天判定结果。腮腺炎病毒应完全被中和,并不应有其他病变出现(抗血清参考品由检定所供应)。
1.2.4.外源因子检查
1.2.4.1 血吸附病毒检查
每消化批细胞应留5%(不少于500ml)用为细胞对照,观察细胞病变至少14天。取其中25%培养瓶于第7天时用0.2%~0.5%鸡、豚鼠混合红细胞进行血吸附试验,先于4~8℃放置30分钟后判定,如为阴性,再移至20~25℃放置30分钟判定结果,应为阴性。凡有可疑细胞病变或血吸附试验可疑阳性者,应用同种不同批细胞进行盲传。
1.2.4.2非血吸附病毒检查
在对照细胞观察结束时,取10ml细胞培养合并液接种同种不同批制备种子批用的细胞,另取10ml接种人源和猴源细胞,同时各留一瓶人源和猴源细胞作对照,置35~37℃观察14天,应无异常。
1.2.5 免疫原性检查
取检定代毒种批制成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免疫前及免疫后1个月采血,测定血抑抗体或中和抗体,每次检查至少要包括免前抗体阴性(<1∶2)者20名。抗体阳转(免后抗体≥1∶2)率不应低于95%,并不应有腮腺肿大等反应。
1.3 毒种传代
应按各毒株的培育条件进行传代,以保持其特性。疫苗所用的毒种代次应在国家检定部门许可范围内。生产毒种批不得通过任何传代细胞系。
1.4 毒种保存
1.4.1必须选择早代毒种批进行冻干保存。
1.4.2液体毒种批需加5%~10%灭能小牛血清,置-60℃以下保存。
1.5 生产用毒种
检定合格的毒种批可再传递10代,10代以内只做上述1.2.1~1.2.3项检定。
2 疫苗制造
2.1 细胞制备
选用来自SPF鸡群的9~10日龄鸡胚,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同一容器内制备的细胞为1个消化批。
2.2 使用液体
生长液为含适量灭能小牛血清乳蛋白水解物欧氏液或经国家检定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培养液。
2.2.1疫苗生产过程中不得加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2.3 培育方法
以适量病毒接种鸡胚单层细胞,置33℃培育,当出现“+”病变时,倾去培养液,用不少于原培养液量的洗液洗涤细胞表面,并换以疫苗液,当病变达+++、++++时,放2~8℃或用其他适宜方法释放病毒。
2.4 外源因子检查
每消化批细胞留5%(不少于500ml)作为细胞对照,观察细胞病变至少14天,取其中25%培养瓶于第7天时用0.2%~0.5%豚鼠和鸡红细胞混合液进行血吸附试验,先于4~8℃放置30分钟后判定,如为阴性再移至20~25℃放置30分钟判定结果,应为阴性。凡有可疑细胞病变或血吸附试验可疑阳性者,应用同种不同批的细胞进行盲传。
2.5 半成品检定
释放病毒后按每1培养瓶或合并批为1批,及时抽样进行检定。
2.5.1病毒滴定
方法同1.2.2项。冻干前滴度不得低于4.75LogCCID50/1.0ml。
2.5.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支原体检查与质量检定部门会同进行。
2.5.3 纯毒试验
每一消化批应抽样进行纯毒试验。方法同1.2.3项。
2.6 疫苗冻干
半成品检定合格后按比例加适宜保护剂,及时进行分装,分装时置冰浴中保冷,采用适宜的冻干条件进行冻干。封口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亦可采用其他适宜封口方法。
2.7 包装
按《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进行。
3 成品检定
3.1 物理检查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溶解后应为橘红色透明液体,无异物。
3.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成品不做支原体检查。
3.3 残余水分含量
冻干疫苗残余水分应≤3.5%。
3.4病毒滴定及稳定性试验
每批成品疫苗必须同时做病毒滴定及37℃放置7天进行稳定性试验。取3~5支样品混合滴定,方法同1.2.2项。疫苗滴度于37℃放置7天前后均不得低于4.0LogCCID50/1.0ml。37℃7天后滴度下降不得超过1Log。
3.5 安全试验
用体重14~16g小白鼠4只,每只腹腔注射0.5ml,注射后密切观察3天,应健存。
3.6 残余牛血清蛋白含量测定
用检定所认可的试剂和方法测定,残余牛血清蛋白含量应≤ 50ng/ml。
4 疫苗稀释液
灭菌注射用水,其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规定。
5 保存与效期
应保存于8℃以下。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疫苗自病毒滴定合格之日起效期为1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