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气亢则皆为害,畏子之制敢不承,因有承制则生化,亢而无制胜病生。胜后子报母仇复,被抑屈伏郁病成,郁极乃发因子弱,待时得位自灾刑。
【注】五运六气太过而极,则谓之亢,亢则必害我所胜者也。假如木亢极,则必害我之所胜之土;土之子金,随起而制木,木畏承受其制,则不敢妄刑彼母也。五行有此承制之道,自相和顺,则生化不病矣。假如木亢盛而无制,则必生胜病;胜病者肝,受病者脾,二经同病也。有胜必有复,有盛必有衰,自然之道也。木盛而后必衰,土之子金,则乘衰必复胜母之仇,是则更生复病也;复病者肺,受病者肝,二经同病也。余脏法此。
若木不及,则被金遏抑,屈伏不伸,而木郁之病生也。然被郁极而乃发者,盖以木气不及,不能令子火旺,故不能复也,所以必待其己之得位时而后乃发也;虽发而不为他害,但自为灾病,亦由本气弱耳。故方其未发之时,与胜病同,胜病者肺,郁病者肝,及其已发之时,不复病肺,惟病肝也。余脏法此。此上文以太过释胜,不及释郁病,非谓一岁之太过不及,则分司之气无胜、复、郁病也。
凡太过妄行害彼而病者,皆胜病也。受害子终不能复,郁而发病者,皆郁病也。不及被抑而病者,亦郁病也。被郁待子来报母仇而病者,皆复病也。推此余皆可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