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医书籍\中医著作\《医宗金鉴》\
 《医宗金鉴》 > 外科卷下 \ 刺灸心法要诀

行针次第手法歌

行针手法口诀多,撮要编为十二歌,取穴持温进指摄,退搓捻留摇拔合。

【注】●十二字分次第手法歌诀,始自三衢杨继洲。

●后之诸家,口诀虽多,皆不免于繁杂。

●今撮其要,仍编为十二歌诀,庶简明切当,便于后学。

 

一、取穴歌

取穴先将爪切深,须教毌外慕其心,令彼荣卫无伤碍,医者方堪入妙针。

【注】●凡下针,用左手大指爪甲,重切所针之穴,令气血开,教病者心专于内,不要外驰,然后下针,使针不伤荣卫,方堪入妙也。

 

二、持针歌

持针之士要心雄,手如握虎莫放松,欲识机关三部奥,须将此理再推穷。

【注】●凡下针之士,须心小力雄,以右手持针于穴上,势若握虎,不敢放松,着力旋插,直至应止之处,吸气三口,然后提针,徐徐而用。

●凡机关三才奥理,欲识于心而行于针者,须将此再三推穷可也。

 

三、温针歌

温针之理最为良,口内温和审穴方,母令冷热相争搏,荣卫宣通始安祥。

【注】●凡下针,必先将所用之针,入于口中,使之温热,审定穴所,方可与刺。

●勿令冷热相争,庶血气调和,而得安祥也。

 

四、进针歌

进针理法取关机,失经失穴最不宜,阳经取陷阴经脉,三思已定针之愈。

【注】●凡下针,要病人神气定,息数匀,医者亦如之,关机最密,切勿太忙,须细审经络穴所在何部分,不可轻施其针,失于经络穴所也。

●如在阳部,必取筋骨间陷下之处,则不伤于筋骨;如在阴分□腘之内动脉相应间,则以爪重切经络,少待片时,方可进针,而不伤于荣卫。

●又必三思已定,然后下针,病可愈矣。

 

五、指循歌

部分经络要指循,只为针头不紧沉,推则行之引则止,调和血气使来临。

【注】●凡下针,若气不至,用指于所属部分经络之路,上下、左右推而行之,引而止之,往来循之,使气血上下均匀,针下自然气至沉紧,得气即泻之意也。

 

六、摄法歌

摄法原因气滞经,大指爪甲切莫轻,以指摄针待气至,邪气流行针自轻。

【注】●凡摄针者,因针下邪气滞涩不行也,随经络上下,用大指爪甲重切之,使正气流行,则邪气不能滞涩,而针下自觉活动矣。

 

七、退针歌

退针手法理要和,三才诀内总玄机,一部六数三吸气,须臾疾病自然愈。

【注】●凡退针,全在手法,三才之内,皆有要诀元机,不可不知。

●如欲退针,必须缓缓而出,自地部退至人部,再渐退至天部,俱用少阴之六数泻之,每一部六数,须要少停,三部共行三六一十八数,令病人吸气三口,随吸随提,徐徐退至天部,其疾病自然除矣。

 

八、搓针歌

搓针泻气最为奇,气至针缠莫就移,浑如搓线攸攸转,急则缠针肉不离。

【注】●搓针者,凡进、退、搓、捻,皆催其气以至泻邪气也,如觉针下气紧,切勿就移,须用泻法,但微微动转,如搓线之状,若转之太紧,必至肉缠针头,邪气滞涩,而不能除矣。

 

九、捻针歌

捻针指法不相同,一般在手两般功,内外转移行上下,助正伏邪疾自轻。

【注】●凡捻针时,虽一般在手,而指法不同,故功有两般也。

●如欲治上,则大指向外捻,外捻者令其气向上也;如欲治下,则大指向内捻,内捻者令其气至下也。

●内捻为之补,外捻为之泻。

●如经络向下者,转针头逆之则为迎也;经络向上者,移针头顺之则为随也。

●指法得宜,则正气自复,而邪气自退矣。

 

十、留针歌

留针取气候沉浮,出入徐徐必逗留,能令荣卫纵横散,巧妙元机在指头。

【注】●留针者,凡出针至于天部,入针至于地区,须在皮肤肌肉间徐徐容留,令荣卫宣散方可出针入针。

●若出针太急,则血随针出,反伤荣卫,其巧妙元机,全在指头也。

 

十一、摇针歌

摇针三部皆六摇,根据次推排在指梢,孔穴大开无窒碍,邪气退除病自消。

【注】●摇针者,如出针三部欲泻之际,每一部摇二、三摇,多者不过六摇而已。

●以指捻针,如扶人头摇之之状,使孔穴开大,无有窒碍,庶邪气退除而病愈矣。

 

十二、拔针歌

拔针之时切勿忙,闭门存神要精详,不沉不紧求针尾,此诀须当韫锦囊。

【注】●凡针毕拔针,最要精详,不可轻率忙乱也。

●如欲出针,须待针下气缓,不沉不紧,觉轻功滑快,方以右指捻住针尾,以左手大指按其针穴,及穴外之皮,令针穴门户不开,神气内存,然后拔针,庶不至于出血。

●此针家要诀,须当韫于锦囊也。

 

行针分寸法歌

行针分寸中指传,屈指中节两纹尖,男左女右童稚一,长短肥瘦审经权。

【注】●行针取分寸法,以同身寸法为准,男左手,女右手,以中指第二节,屈指两纹尖,相去为一寸,童稚亦如之。

●虽人身有长短,体有肥瘦,入针之分数不一,而身形之长者,其指节亦长,身形短者,其指节亦短,但随其长短,以取分寸,则自准矣。

●肥人肌肉肥厚,血气充满,宜刺三分半;瘦人肌肉瘦薄,血气末盛,宜刺二分。

●然虽如此,犹当有经有权,不可执一而论,如遇不肥不瘦之人,祗在二、三分之间,酌量取之可也(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