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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帝内经太素》 > 卷第十九设方

知要道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七第四十五《外揣篇》,又见《甲乙经》卷五第七。

黄帝曰:余闻《九针》九篇,余亲受其调,颇得其意。夫九针者,始于一而终于九,然未得其要道也。

九篇,谓《九针》章别即为篇,非是一部总有九篇也。调,谓一同指归。要道,谓浑一之妙也。

夫九针者,小之则无内,

九针之道,小之有内,则内者为小,针道非小也。故知针道小者,小之穷也。

大之则无外,

针道之大有外,者为大①,针道非大也。故知针道大者,大之极也。

①“者为大”,人卫本注曰:此前疑脱“则外”二字。

深不可为下,

针道之深,更有下者,则针道非深。故知针道深者,深之深。

高不可为盖,

针道之高,更有高者,则针道有盖。故知针道高者,高之高。

平按:《甲乙》无“深不可为”下二句。

恍惚无穷,流溢亡极,余知其合于天道人事四时之变也,

穷之更妙,故不可穷也。极之愈巧,故亡极也。天道人事四时之变既然,余知针道与之同者也。

然余愿闻杂之豪毛,浑束为一,可乎?

余知针理与道,变似万端,而愿参之同毫厘之细,浑之若众妙之一也。同毫厘之细,有神使之明;若众妙之一,得万事之毕。

平按:《灵枢》“愿”下无“闻”字;“杂”作“襍”。《甲乙》“余”上无“然”字;“愿”下无“闻杂之毫毛”五字;“束”作“求”。

岐伯曰:明乎哉问也!非独针焉,夫治国亦然。

毫细浑一人②道,用之针液,可以遐年,以之保国,可以延祚,非大圣之明,孰能问此?

平按:《灵枢》“针”下有“道”字。《甲乙》无此一段。

②“人”,人卫本注曰:疑“之”之误。

黄帝曰:余闻针道,非国事也。

针道去病存己,国事即先人后己,存身与利人两异,恐针道非理国之要。

平按:《灵枢》“余”下有“愿”字。《甲乙》无此一段。

岐伯曰:夫治国者,夫惟道焉,非道,何可小大深浅杂合为一乎哉?

理国,安人也。针道,存身也。安人之与存身,非道不成,故通两者浑然为一也。两者通道,故身国俱理耳。夫积小成大,故小大不可异也;益浅为深,故深浅不可殊也。针道者,即小与浅也;理国者,即大与深也。所以通为一,即针道、理国得其妙也。

平按:《甲乙》无“夫治国者”四字;“杂”作“离”。

黄帝曰:愿卒闻之。岐伯曰:日与月焉,水与镜焉,鼓与响焉。

以下设日、月、水、镜、鼓、响六譬,欲穷存身安人微妙之道。

夫日月之明,不失其彰;水镜之察,不失其形;鼓响之应,不后其声。治则动摇应和,尽得其情。

针药有道,故浑一而用巧;理国有道,故政同而理能。是以针药正身,即为内也;用之安人,即为外也。内,譬日、月、水、镜、鼓、响者也;外,譬光、影、形、象、音、声者也。针法存身和性,即道德者也;摄物安人,即仁义者也。故理身理国,动摇应和,尽和群生之情,斯乃至真之道也。不后者,同时者也。

平按:“彰”《灵枢》作“影”,依本注亦宜作“影”。“治则动摇应和”《灵枢》作“动摇则应和”。自上节“黄帝曰:愿卒闻之”至“尽得其情”,《甲乙》无。

黄帝曰:窘乎哉!照照之明,不可蔽也。其不可蔽者,不失阴阳也。

以阴阳察于内外,故照照不可蔽者也。

平按:《灵枢》“照照”作“昭昭”。

合而察之,切而验之,见而得之,若清水明镜,不失其形也。

以内外合而察之,以志意切而取验,故得之①见而得之,见得之明,若水镜之明,不相失之也。

①“得之”,人卫本注曰:疑衍。

五音不彰,五色不明,五脏波荡,

五音、五色,即外也;五脏,即内也。以五脏神性波荡,故音色不彰明。

若是则内外相袭,若鼓之应桴,响之应声,影之似形也。

举此三譬,以晓物情也。袭者,因也。鼓、声与形为内,近也;桴、影及响为外,远也。

平按:《灵枢》“鼓”下有“之”字。自“黄帝曰:窘乎哉”至“似形也”,《甲乙》无。

故远者司外揣内,近者司内揣外,

远者所司在外,以感于内,近者所司在内,以应于外,故曰揣也。揣,度也。

是谓阴阳之极,天地之盖,请藏之灵兰之室,弗敢使洩。

是为阴内阳外感应之极理,以是天地足盖,无外之大,故请藏灵兰室,宝而重之。

平按:《灵枢》“洩”作“泄”,下有“也”字。《甲乙》无“请藏之”以下十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