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建伤寒十劝不可不知。医家病家知此十劝,则不致误,所益非轻,况伤寒之病,与杂证不同,投药一差,生死立判。
· 伤寒头痛及身热,便是阳证,不可服热药。
伤寒病传三阳三阴共六经,内太阴病头不疼身不热,少阴病有反发热而无头疼,厥阴病有头疼而无发热,故知头疼身热即是阳证。若妄投热药,决致死亡。
二、伤寒必须且攻毒瓦斯,不可补益。
邪气在经络中,即随证早攻之,只三日四日痊安。若妄补正气,使毒瓦斯流炽,多致杀人。
三、伤寒不思饮食,不可服温睥胄药。
伤寒不思饮食,自是常事。不知邪气在胃,故亦不饥,虽不饮食亦不死。如理中丸、人参黄 之类,不可轻服。若阳病服之,热邪增重,多致不救。丁香、巴豆之药,尤不可服。
四、伤寒腹疼亦有热证,不可轻服温暖药。
仲景论腹满时痛之证,有曰痛甚者,加大黄。夫痛甚而加大黄,意可见也。于身冷厥逆而腹痛者,方是阴证,须消息之。每见腹痛,便投热药,多致杀人。
五、伤寒自利,当看阴阳证,不可例服补药、热药、止泻药。
自利惟身不热手足温者属太阴,身冷四逆者属少阴厥阴,其余身热下利皆属阳,随证根据仲景法治之。若阳证误投热药者,多不治。
六、伤寒胸胁痛及腹胀满,不可妄用艾灸。
常见村落间病伤寒无药,便用艾灼,多致毒瓦斯随火而盛,膨胀发喘而死。不知胸胁痛自属少阳;腹胀虽属太阴,仲景以为当下之证,此外惟寒厥阴证可灸之。
七、伤寒手足厥冷,当看阴阳,不可例作阴证。
伤寒有阳厥阴厥,医者少能分辨。阳厥若投热药,杀人速于用刃。盖阳病不至于极热者,不能发厥,仲景所谓热深厥亦深。又与热药,宁复生乎?但看初得病而身热,至三四日后热气已深,大便秘,小便赤,或谵语昏愦,及别有热证而发厥,必是阳厥,急用承气汤下之。若初得病身不热,大便不秘,自引衣盖身,或利,小便数,不见热证而厥逆,即是阴厥,方可用四逆汤之类。二厥所以使人疑者,缘为其脉皆沉。然阳厥脉沉而滑,阴厥脉沉而弱;又阳厥指爪时温,或时发热,阴厥则常冷,此为可别。
八、伤寒病已在里,即不可用发汗药。
伤寒证须看表里,如发热恶寒,则是在表,宜发汗;如不恶寒反恶热,即是里证。若一例发汗,则所出之汗不是邪气,乃泄真气。邪气未除,真气先泄,死者必矣。又别有半表半里之证,及无表里之证,皆不可下,亦皆不可汗,但随证治之。
九、伤寒饮水为欲愈,不可令其恣饮过度。
凡病患大渴欲饮水,当与之,以消热气,故仲景以饮水为欲愈。人见此说,遂令病患纵饮,因而为呕为喘,为咳逆为下利,为肿为悸,为水结胸,为小便不利者多矣。且如病患欲饮一碗,只与半碗,常令不足为善。
十、伤寒病初安,不可过饱,及劳动,或食羊肉,行房,诸浓味饮酒。
病方愈,不必再服药,脾胃才复,不可过食。不能消化,病即再作,谓之食复。病方愈,气血尚虚,劳动太早,病即再来,谓之劳复。若食羊肉及行房者,犯之必死。食诸浓味并饮酒者,再作必重。